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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




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

發佈日期:2008/03/03

內政部97.2.26內授營宅字第0970801162號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
依據: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住宅修繕補貼:8,500戶。


(二)住宅興建補貼:1,200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7年3月14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修繕或興建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修繕或興建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1)興建申請書(2)興建個別圖說申請書(3)修繕申請書(4)修繕個別圖說申請書


(二)向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修繕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二十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


5.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除持有申請修繕之住宅外,尚持有其他十二坪以下之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者,得視為符合上列第3點規定,於評點時予以減分。


(二)申請興建住宅貸款利息或興建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二十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


5.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除無自有住宅或持有一戶住宅擬拆除重建外,尚持有其他十二坪以下之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者,得視為符合上列第3點規定,於評點時予以減分。


七、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修繕、興建住宅費用補貼額度及修繕、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如附件五


九、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費用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修繕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或「農舍」字樣)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擬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由申請人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認定之。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或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再行檢附與申請人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五)除持有欲申請修繕住宅外,尚持有其他12坪以下共有住宅者,應附共有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


(六)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十、申請興建住宅貸款利息或興建費用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興建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或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再行檢附與申請人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四)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者,尚持有其他12坪以下共有住宅者,應附共有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其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應再行檢附土地使用及抵押權登記同意書。


(七)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或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須再行檢附:


1.遷居農村社區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其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應再行檢附土地使用及抵押權登記同意書。


2.申請人依作業規定附表四向建議洽詢機關取得住宅坐落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事項悉依「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97年度預算刻正於立法院審議,倘若未獲該院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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