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變更非工業用地為丁種建築用地計劃




例:甲公司為製造業,並領有工廠登記證,有意擴充產能,可否申請鄰近之非工業用地(現況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地目為旱...) ,變更編定為工業用地(丁種建築用地)


分析: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甲公司必須符合低污染事業類別,(所謂低污染事業,例如:以礦石或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銅鋅….等金屬之冶煉。以稻草、木片從事紙漿之製造。以礦石為原料從事水泥製造。從事電鍍表面塗裝,包括熱漫鍍鋅或以有機溶機從事蝕刻從事紡織品染整作業。….等事業),必須提出污染防治計劃書送審合格後,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甲公司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擴展計劃及用地面積審查,必須是甲公司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劃及用地面積必須先行取得工業用地證明且所營事業經核定為低污染事業,另必須就劃設變更之土地其中百分之十的土地作為綠地或國土保安用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百分之五繳納回饋金。


此外,我們必須特別留意的是,由於非都市土地因農田灌溉及產業道路之需求,而有道路、水路間隔其寛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亦言之,如毗鄰大排水溝或主要產業路旁,一般而言其寛度均超過十公尺以上,不得不注意。


再者,甲公司申請用地審查,必須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用地面積,且非屬水源保護區劃設範圍,且未妨礙鄰近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並且公司必須就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土地使用類別,編定類別及增加土地原因位置、面積類別,擴廠前後產品名稱與製造流程,用地變更後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鄰近農田灌溉排水農路系統影響說明,擴廠前後污染防治說明,如此始得順利取得工業用地。


變更後實益,甲公司取得工業用地後,在現行法令規定,其土地符合計劃目的使用,得申請按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原按一般用地,最高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其廠房得辦理建物保存登記,領有工廠登記,不再是違章建築,並得申請按工業廠房減半徵收房屋稅,此外該筆固定資產可以表現於甲公司名下,並作相關費用之支出,概現行法令規定非自然人及非農企團體仍無法取得農業用地,此外如甲公司將來要遷廠而出售現有廠房,再另購其他廠房,如符合相關條件仍有可能申請退還己繳納之土地稅賦。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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