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可供參考:法院首先釐清停車位之法律性質屬於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後,接著表示「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約定專用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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